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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食品可按10倍价索赔

发布日期:2009-03-02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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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买到问题食品可按10倍价索赔


  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副所长何建强直言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

  专题统筹 周芳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周芳 薛冰 熊栩帆    

  2月28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昨日,广州市食安办、食品安全权威专家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方面、深层次、多角度的解读。

  专家分析认为,《食品安全法》首次统一食品国标、首次明确无害添加剂也不能擅自添加到食品中等条款,无疑让当前一谈起“瘦肉精”、“三聚氰胺”即色变的市民吃了定心丸。

  变化1

  黄花菜是不是干菜将有定论

  现状: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新规:制定统一食品国标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副所长何建强介绍,此前,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何建强说,出现这种情况,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这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变化2

  问题食品不再出了事再公布

  现状:监管部门慢一拍,出了事再处罚

  新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此前,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奶粉,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包括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参加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该法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对此,中山大学食品与健康工程研究院院长刘昕认为,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转变了过去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从国家层面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变化3

  制售毒食品者将被罚到肉痛

  现状:最高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新规:罚款最高可达货值的20倍

  《食品安全法》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到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此前的“三聚氰胺污染奶粉”事故,不法分子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这次《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者罚款翻倍,课以重典,有望对不法行为起阻吓作用。

  另外,该法律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吊销资质证,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检验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

  与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轻罚”力度不够、措施不具体,未提到对认证机构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惩罚有所不同,《食品安全法》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都规定了处罚措施,而且明确了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等处罚细则。

  变化4

  无害添加剂也不能擅自添加

  现状:监管不力导致市民“谈添加剂色变”

  新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后方可添加

  生猪饲料添加“瘦肉精”、敌敌畏泡火腿、牛奶里加三聚氰胺……近年的食品安全事故基本都是生产者为美化食品、降低成本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所致,但食品添加剂却因此背上骂名。

  有食品行业人士“叫冤”称,食品添加剂并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相反,我国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如果没有食品添加剂,超市里的食品货架基本上就空了。

  对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食品添加剂监管码制度,标签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何建强指出:“食品添加剂要保证技术是此次《食品安全法》特别提到的方面。”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同时进一步规定,要想食品添加必须是“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此外,比如防腐剂、面粉增白剂、荧光剂等,都是没有明确不能添加而被加入食品中的,有些是为了增强色泽和口感,但这些东西吃多了显然对人体无益。现在,国家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添加的内容以及添加的标准,在执法时将有法可依。

  变化5

  买到问题食品退货同时可索赔

  现状:时有不法商家偷卖被召回食品

  新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10倍价款

  去年有关部门明令要求召回市面上所有的可疑液态奶返厂重新检测,但仍有个别商家偷卖倾销相关产品,引发了公众关注。

  《食品安全法》对这一行为给予的处罚很重,即“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消费者如果买到2元/盒的问题奶,退货时可向商家索要20元的赔款。

  该法还规定,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召回问题食品不再仅靠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发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在生产、经营环节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制度。”

  刘昕透露,以前有问题的食品是否召回都是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自发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层面制定食品召回制度。

  另外,“免检”的取消明确写入法律。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国家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聚氰胺污染奶粉”事件恰恰表明了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食品安全法》酝酿4年终出台

  2005年

  全国人代会期间,陶仪声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国务院着手修订食品卫生法案,在研究、吸纳了全国人大代表等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7年12月

  首次审议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地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草案的二次审议稿。

  2008年4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008年9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三鹿事件”,进一步对草案进行修改,突出“全程监管”,并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2009年2月28日

  《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食品卫生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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