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0日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发布了农产物品质管理法施行令修订案的拟定预告。
主要内容:
——猪肉、鸡肉原产地的标示对象的相关事项(第25条的3)
(1)第25条的3.第1项.第2号中的“包装肉”修订为“包装肉及食肉加工品(仅调味肉类、粉碎加工肉制品、排骨加工品和食肉提取加工品)”
(2)第25条的3.第1项.第3号中的“包装肉”修订为“包装肉及食肉加工品(仅调味肉类、粉碎加工肉制品、排骨加工品和食肉提取加工品)”
(3)第25条的3.第1项.第3号中的“浸渍、调味”修订为“浸渍和调味”,且“发酵或加工”修订为“发酵等”
附则
本法令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