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品进口绝大部分已完全自由化,政府管理水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为关税水平(10%-20%)、检验检疫、卫生标准等。主要法律依据有:《水产品质量管理法》、《食品卫生法》、 《对外贸易法》等。
一、 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涵盖范围较广。韩除对水产品的外观、规格、新鲜度有明确规定外,对进口水产品激素、药残、重金属、食中毒菌及其他有害物质等的含量标准也均有严格的规定。
1、《水产品质量管理法》是韩国政府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该法律规定,进口移殖用水产品时必须向海洋水产部申请检验检疫;为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海水部必须对处于生产阶段的水产品及生产水产品的水面、渔场、器材等进行重金属、贝类毒素、食中毒菌、抗生素残留及海水部制定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对包装阶段水产品、出库后流通前水产品根据《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残留基准检查,以上简称之为“安全性检查”;海水部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随时对水产品进行质量、规格、成份、残留物等的检定;此外,该法还要求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对水产品进行原产地标识(进口活鱼除外),对转基因水产品也要特别标注。
2、目前中、韩检疫部门已签署《中韩水产品进出口卫生管理协定》,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详细内容请参考网上《协定》内容)。
3、该协定中未列出、根据韩国法律又必须执行的标准还有,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规定的重金属、激素、药残、有害物质残留允许基准等。《食品公典》的规定如下:
1)、重金属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46)
——海产鱼、贝类(包括软体类)、淡水鱼类:
水银:0.5mg/kg以下(深海鱼类及金枪鱼除外)
铅:2.0mg/kg以下
——贝类:镉:2.0mg/kg以下
2)异物:食品中要求不能检出异物。(《食品公典》P47)
3)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基准(《食品公典》P53)
——鱼类及龙虾
土霉素(oxytetracycli):0.1mg/kg以下
——鳗鱼:
恶奎酸 (oxolinic acid) :暂定标准为不许检出
4)有害物质残留(《食品公典》P490)
——河豚毒
肉质部分:10MU/g以下
表皮部分:10MU/g 以下
5)此外,《食品公典》规定畜产品中不得检出氯霉素(Chloramphenicol)。2002年7月对进口虾等部分人工养殖的甲壳类水产品也实施氯霉素含量检查,规定为不许检出。
4、残留超标时的处理方法有3种,分别为延期出库、转为其他用途及废弃(包括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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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管理
韩国对水产品的管理措施大都基于卫生标准和检验检疫规定。韩对我部分水产品实行先检验后通关、对冷冻水产品进行金属异物检测均与卫生标准有关。如,韩自1999年9月开始对我活鳗鱼、活石桂鱼实行先检验后通关,原因前后分别为土霉素、恶奎酸、水银超标; 韩对我活蛤、血蚶、虾夷扇贝等贝类产品重金属含量实行严格检查,以确认镉含量是否超标;韩从7月中旬开始对进口虾等部分人工养殖的甲壳类水产品实施氯霉素含量检查(抽查),规定不许检出;韩对我河豚的抽检率由2%提高到2.6%,以检查河豚是否注水,等。
目前与我关系较大的水产品管理措施主要有:
1、调节关税。韩自1984年正式导入调节关税制度,水产品是韩国征收调节关税的主要对象商品。韩附加的调节税率在30-70%之间。2002年征收调节关税的23种商品中水产品占12种。其中,我产品在韩进口市场份额超过20%的包括活鳗鱼、活鲷鱼、活鲈鱼、活鳘鱼、冻鳐鱼、冻虾、冻鱿鱼、冻墨鱼、虾酱9种。2003年调节关税适用商品对象没有变化,水产品中只对活鲷鱼、活鲈鱼、冷冻鳐鱼、冻虾、冷冻鱿鱼5种产品的税率小幅(1-5%)下调。
2、原产地标识。目前,除活鱼外,其他水产品均需实行原产地标识制。2002年7月1日,韩海洋水产部宣布对韩国产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并称将于2003年积极推进开始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
3、先检验后通关。韩以卫生标准不符为由对我部分产品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截至今年6月份韩一直对我虾夷扇贝、血蚶、黄鳆、鲷鱼、鳜鱼、红鳘鱼、魁蛤、泥鳅、牡蛎、红蛤、鳗鱼、蜗螺、海螺、比目鱼、以色列鲤鱼、鲤鱼等18种水产品实行先检验后通关。从今年7月1日对象产品减少至5种,分别为泥鳅、鳗鱼、虾夷扇贝、血蚶等。
4、金属异物检测。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我输韩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