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起草基本情况
2016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以下简称“GB2760”)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 号),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香化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参与了此次修订工作。2016 年评估中心接到任务后组织上述单位成立修订起草组,起草组梳理了GB2760-2014 查询方式、食品分类及标准实施后反映出的问题,对比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他发达国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及最新进展,明确了本次修订工作的任务,确定修订的原则,组织对标准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查,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起草组共组织召开了多次标准修订会议,完成了 GB2760 规定食品添加剂的 INS 号、英文名称、查询方式、公告内容整合、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分类等内容的修订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组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进行了行业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 586 条意见,合并整理有效意见 415 条。为了更好的处理上述意见,起草组分别于2018 年 3 月 5 日、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两次意见研讨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处理,并就纳他霉素使用方式、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使用量计算方式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9 年 12 月 19-20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0 年 11 月 19-20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专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对该标准进行了审查,起草组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纳入标准
为了方便标准使用者使用标准,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整合纳入了 GB2760-2014 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批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的公告内容,具体增加的内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5 年 1 号公告、2016 年 8 号公告、2016 年 9 号公告、2016 年 14 号公告、2017 年 1 号公告、2017 年 3 号公告、2017 年 8 号公告、2017 年 10 号公告、2017 年 13 号公告、2018 年 2 号公告、2018 年 8 号公告、2019 年 2 号公告、2019 年 4 号公告、2019 年 6号公告、2020 年 4 号公告、2020 年 6 号公告、2020 年 8 号公告、2020 年 9 号公告的内容。
(二) 关于正文的修订情况
1、 关于食品添加剂定义的修改
根据 2015 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
2、 关于 INS 和 CNS 定义的修改
将原标准中 2.5“国际编码系统(INS)”和 2.6“中国编码系统(CNS)”合并为 2.5“食品添加剂编码”,并将其定义为“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的编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系统(INS)和中国编码系统 (CNS)”。
由于 INS 号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赋予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每年 CAC 都会对食品添加剂的 INS 编号系统进行修订,因此可能会出现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的 INS 号与CAC 修订后的 INS 号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给标准实施带来的不便,在 INS 号部分增加备注说明:“INS 号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赋予食品添加剂的编号系统, 当 CAC 的 INS 号发生变化时以CAC 的 INS 号为准”。
3、 关于第 4 章食品分类系统的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 “4 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将其体现在附录 A 的 A.3 中。
4、 增加了第 8 章、第 9 章、第 10 章和第 11 章
增加了第 8 章“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和第 9 章“附录 A 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由于营养强化剂和胶基及其配料均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为了保持食品添加剂规定的完整性,增加了第 10 章“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和相关规定;第 11 章“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 29987)的规定。
(三) 关于附录A 的修订情况
1、关于食品添加剂中文名称、英文名称、INS 号、CNS 号的修改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名称,便于标准使用者理解标准,同时与 GB7718 标准衔接,起草组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如将“蔗糖聚丙烯醚”修改为“蔗糖聚氧丙烯醚”、“吗啉脂肪酸盐(又名果蜡)”修改为“吗啉脂肪酸盐果蜡”、“山梨酸及其钾盐”修改为“山梨酸及其钾盐(包括山梨酸,山梨酸钾)”,共涉及 54 个食品添加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1。
CNS 号是中国食品添加剂的编号,此次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CNS 号,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了编号,共涉及 17 个食品添加剂,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2。
按照CAC 的最新规定,对丙二醇脂肪酸酯等食品添加剂的英文名称和 INS 号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3。
2、附录A 中食品添加剂查询方式的修订
GB2760-2014 颁布实施后,一些单位反映标准附录 A 规定复杂、表格较多、不方便查询等问题,为了解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起草组制作了关于修改 GB2760 查询方式调查问卷,问卷内容涉及是否需要修改附录 A 正文内容、是否需要将表 A.2 和表 A.3 整合到表 A.1、是否需要将表 A.3 的内容整合到表A.1 和A.2 等内容,随后在相关食品行业、企业及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专家中进行调查。起草组收集到来自专家、行业、企业以及个人的 136 份反馈问卷,根据问卷反馈情况,为了标准使用更加方便,同时保证标准规定的延续性,起草组对附录A 的A.2、A.3、A.4、表A.1、表A.2 和表A.3 进行了修改。对于附录A 正文的修改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4。
根据附录 A 正文的修改内容,按照 GB2760-2014 规定的表 A.3 中食品类别不能使用表
A.1 中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此次修订将表 A.3 中食品类别在表A.1 中进行了明确,例如:将列入原表 A.3 中 14.01.01 饮用天然矿泉水、14.01.02 饮用纯净水、
14.01.03 其他类饮用水、14.02.01 果蔬汁(浆)、14.02.02 浓缩果蔬汁(浆)在 β-阿朴-8'-胡萝卜素醛的使用规定中进行了明确,将其原使用范围饮料类(食品分类号 14.0)修改为饮料类[14.01 包装饮用水、14.02.01 果蔬汁(浆)、14.02.02 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食品分类号 14.0)。同时此次修订明确了原表 A.2 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列出了所有例外的食品类别,同时在表 A.1 中列出了原表A.3 食品类别在原表A.1 的规定,例如:食品添加剂阿拉伯胶列出了所有例外的食品类别编号,同时涵盖了表 A.1 中阿拉伯胶可以用于原表A.3 中的盐及代盐制品(食品分类号 12.01)的规定,并将原表 A.2 的规定合并入表A.1。此次修订还对原表 A.3 的食品类别进行了编号,并修改其标题为“表 A.1 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
3、关于附录A 中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及依据
3.1删除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橡子壳棕 4 个天然着色剂和 2,4-二氯苯氧乙酸目前既无质量规格标准,也无单位申请制定质量规格标准,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情况的调查结果, 删除了上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海萝胶在质量规格标准制定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经过行业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国内不再生产和使用该食品添加剂,因此删除了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具有工艺必要性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的规定,结合食醋行业的实际情况,删除了冰乙酸(包括低压羰基化法)用于食醋(食品分类号12.03)的规定。
根据罐头行业调查情况,参照相关罐头食品产品标准规定,即罐头食品均经过巴氏杀菌, 起草组删除了用于罐头食品的具有唯一功能为防腐剂和第一功能为防腐剂的食品添加剂使 用规定,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根据饮料行业和凉果蜜饯行业调查情况,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具有工艺必要性的原则,起草组删除了纳他霉素用于 14.02.01 果蔬汁(浆)、萝卜红用于 04.01.02.08.01 蜜饯类、新红及其铝色淀用于 04.01.02.08.02 凉果类、滑石粉用于 04.01.02.08.02 凉果类和04.01.02.08.04 话化类的使用规定。
3.2关于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使用规定的修订
为了规范食品类别的描述,将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类使用范围中的 09.01 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及其制品)修改为 09.01 鲜水产(仅限于海水虾蟹类)。
经查阅原卫生部 2010 年第 1 号公告关于二氧化硫的规定,原标准中二氧化硫用于葡萄酒的备注内容“甜型葡萄酒及果酒系列产品最大使用量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既包括了葡萄酒,同时还包括了果酒的备注内容,不确切,因此修改为“甜型葡萄酒最大使用量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将用于果酒的备注内容“甜型葡萄酒及果酒系列产品最大使用量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修改为“甜型果酒最大使用量为 0.4g/L,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3.3卡拉胶、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瓜尔胶等食品添加剂在 13.0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规定的备注内容的修订
卡拉胶用于 13.01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注内容为“以即食状态食品中的使用量计”,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用于 13.01.01 婴儿配方食品的备注内容为“以即食食品计,作为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载体”,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用于 13.01.01 婴儿配方食品的备注内容为“作为DHA/ARA 载体,以即食食品计”,上述备注内容描述存在不一致,此次修订将“以即食食品计”、“以即食状态食品中的使用量计”统一修改为“以即食状态计”,将“作为 DHA/ARA 载体”修改为“作为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载体”。
3.4硫磺使用规定的修订
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淀粉生产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0〕150 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淀粉生产中使用硫磺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硫磺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工业硫磺”,此次修订在硫磺的使用范围中增加了 06.05.01 食用淀粉,最大使用量为 0.03g/kg(只限用于熏蒸,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3.5关于迷迭香提取物的使用规定的修改
由于GB 1886.17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已经涵盖了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的质量规格要求,起草组将迷迭香提取物(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法)的使用规定与迷迭香提取物的使用规定进行了整合。
3.6关于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备注内容的修订
GB2760-2014 中规定食品添加剂纳他霉素可以用于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糕点、酱卤肉制品类、果蔬汁(浆)等食品类别,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残留量,并在部分食品中规定了使用方式,如“表面使用,混悬液喷雾或浸泡”。起草组梳理了GSFA、欧盟、澳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该物质的规定,根据国外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肉制品协会、乳制品协会等的反馈情况,起草组在备注中增加表面使用的含义,将备注内容中“表面使用”修改为“表面使用,深度不超过 5 mm”,备注其他内容不变。
3.7关于安赛蜜(又名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使用规定的修改
安赛蜜(又名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均是我国允许使用的甜味剂,但是当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与阿斯巴甜或安赛蜜同时用于同一食品时,未规定其混合使用时的要求,因此起草组参考GSFA 和欧盟关于安赛蜜(又名乙酰磺胺酸钾)、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三种甜味剂的使用规定,修改了这三种甜味剂的备注内容。
关于“含苯丙氨酸”的脚注内容,起草组规范了阿斯巴甜(又名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 的脚注内容,修改为“添加该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含苯丙氨酸) 或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同时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的使用规定中增加了脚注内容:添加该添加剂的食品应标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含苯丙氨酸)”。
3.8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规定的修改
根据食品评估中心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相关行业脱氢乙酸钠使用情况调查情况,起草组删除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果蔬汁(浆) 的使用规定,并调整了该食品添加剂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调整上述使用规定后, 食品评估中心再次按照修订后的使用规定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修订后的标准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3.9胭脂虫红及其铝色淀使用规定的修订
经行业调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虫红》起草单位提出目前在食品中所使用的大部分为胭脂虫红铝色淀,而且原申报材料显示也涵盖胭脂虫红铝色淀,因此起草组将“胭脂虫红”修改为“胭脂虫红及其铝色淀”,并在膨化食品的使用规定中增加备注内容:仅限使用胭脂虫红。
4、附录A 中部分食品类别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4.1关于食糖食品类别的修订引起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修订
根据中国糖业协会和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食糖中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修 订建议,结合行业现状和二氧化硫等在食糖中使用的工艺必要性,此次修订将“11.01.01 白糖及白糖制品(如白砂糖、绵白糖、冰糖、方糖等)”修改为“11.01.01 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
绵白糖、红糖、冰片糖”,“11.01.02 其他糖和糖浆[如红糖、赤砂糖、冰片糖、原糖、果糖(蔗糖来源)、糖蜜、部分转化糖、槭树糖浆等]”修改为“11.01.02 赤砂糖、原糖、其他糖和糖浆”, 同时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硫磺用于 11.01 食糖分别进行了规定,11.01.01 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绵白糖、红糖、冰片糖中最大使用量由 0.1g/kg 修改为 0.03g/kg(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11.01.02 赤砂糖、原糖、其他糖和糖浆中最大使用量为 0.1g/kg
(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维持不变。涉及 11.01.02 食品类别修改的食品添加剂还包括: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卡拉胶、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黄原胶(又名汉生胶)。
4.2脱水马铃薯(粉)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GB2760-2014 中对于脱水马铃薯(粉)既出现在其他杂粮制品又出现在干制蔬菜,为了统一这类食品的归类,起草组与马铃薯协会进行了沟通,协会认为马铃薯属于主食类食品, 应该归为粮食制品,不应该归为干制蔬菜,因此起草组对 GB2760 中出现的干制蔬菜(仅限脱水马铃薯粉)与其他杂粮制品(仅限冷冻薯条、冷冻薯饼、冷冻土豆泥、冷冻红薯泥、脱水马铃薯粉)一并考虑,将附录A 中“干制蔬菜(仅限脱水马铃薯粉)”和“干制蔬菜(仅限脱水马铃薯)”修改为“其他杂粮制品(仅限脱水马铃薯制品)(食品分类号 06.04.02.02)”,该食品类别涉及食品添加剂二丁基羟基甲苯(简称“BHT”)、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类、二氧化钛、核黄素、硬脂酰乳酸钠和硬脂酰乳酸钙。将“其他杂粮制品(仅限冷冻薯条、冷冻薯饼、冷冻土豆泥、冷冻红薯泥、脱水马铃薯粉)”修改为“其他杂粮制品(仅限冷冻薯类制品)(食品分类号 06.04.02.02)”,该食品类别涉及食品添加剂磷酸及磷酸盐类。上述两个食品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变。
4.3风味派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为了更加明确风味派的馅料和派坯的分类,起草组对风味派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梳理研究,将焦糖色(亚硫酸铵法)使用范围中粮食制品馅料修改为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风味派馅料)(食品分类号 07.04),焦亚硫酸钠使用范围中冷冻米面制品(仅限风味派)修改为冷冻米面制品(仅限风味派坯)(食品分类号 06.08)。
为了统一蛋糕馅料、蛋糕夹心的食品类别定位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起草组将涉及 07.04 焙烤食品陷料及表面用挂浆的使用规定进行了梳理整合,柠檬黄及其铝色淀的使用范围中涉及 07.04 修改为“07.04 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最大使用量为 0.05g/kg; 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布丁、糕点用馅料及表面用挂浆), 最大使用量为 0.3g/kg”。胭脂红及其铝色淀的使用范围中涉及 07.04 修改为“焙烤食品陷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糕点用馅料及表面用挂浆)”,最大使用量不变。
4.4关于餐桌甜味料中部分食品添加剂最大使用量的修订
GB2760-2014 中部分甜味剂用于餐桌甜味料中,最大使用量以 g/份表示,但是我国缺少关于份的定义,因此为了明确这些甜味剂的最大使用量,经行业调研,参考GSFA、欧盟、澳新关于这些甜味剂用于餐桌甜味料时最大使用量的表示方式,起草组将最大使用量的单位g/份修改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4.5关于饮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备注内容的修订
GB2760-2014 中关于饮料的使用规定中备注内容“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不清晰,且需要与固体饮料(食品分类号 14.06)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协调。为了避免误解,更好地理解使用标准,起草组梳理了饮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备注内容, 将所有的“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修改为“相应的固体饮料按照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相关的液体饮料备注中增加了“以即饮状态计”。关于二氧化硫等用于果蔬汁(浆)和果蔬汁(浆)类饮料的备注内容,浓缩果蔬汁(浆)中使用该添加剂可以通过带入原则 3.4.2 解决,因此起草组删除了该规定中备注内容“浓缩果蔬汁(浆)按浓缩倍数折算”。
4.6关于附录 A 中部分添加剂用于 16.07 其他使用规定的修订
考虑到本标准是为了规范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起草组梳理了附录 A 中部分涉及添加剂[如 16.07 其他(仅限饮料浑浊剂)、16.07 其他(仅限乳化天然色素)]中使用添加剂的规定,删除了上述规定。同时起草组梳理了附录 A 中涉及加工工艺[如 16.07 其他(发酵工艺)、16.07 其他(酿造工艺)、16.07 其他(豆制品工艺)]中使用添加剂的规定,结合相关行业调研,按照工艺必要性的原则,删除了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用于 16.07 其他(发酵工艺)以及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用于 16.07 其他(酿造工艺)的规定,将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的使用范围“16.07 其他(豆制品工艺)”修改为“04.04 豆类制品”、“16.07 其他(制糖工艺)”修改为“11.01 食糖”和“11.02 淀粉糖”,最大使用量不变,同时删除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用于 04.04.01.06 熟制豆类的规定。将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的使用范围“16.07 其他(豆制品工艺)”修改为“04.04 豆类制品”、“16.07 其他(制糖工艺)”修改为“11.01 食糖”和“11.02 淀粉糖”,最大使用量不变。
5、附录 A 中其他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根据 GB/T17204-2008《饮料酒》的规定,配制果酒属于配制酒,起草组将食品添加剂杨梅红的使用范围“15.03.03 果酒(仅限于配制果酒)”修改为“15.02 配制酒(仅限于配制果酒)”。
参考CAC、欧盟等的规定,起草组删除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功能中“稳定剂”的功能。考虑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胶基及其配料》(GB29987-2014)已经规定了胶姆糖基础剂,为了避免重复,此次修订删除了部分食品添加剂中 “胶姆糖基础剂”功能, 涉及食品添加剂松香季戊四醇酯和硬脂酸(又名十八烷酸)。由于紫胶(又名虫胶)未列入GB29987,经过行业调查,该添加剂仍在口香糖中使用,因此GB2760 中暂时保留该添加剂的“胶姆糖基础剂”功能。
苯甲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规定备注中均有“以苯甲酸计”、丙酸及其钠盐、钙盐的使用规定备注中均有“以丙酸计”,但是植酸和植酸钠的备注中无内容。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植酸的测定》( GB5009.15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酸钠》(GB1886.250-2016),在食品添加剂植酸和植酸钠使用规定的备注中均增加“以植酸计”。参考 GSFA 关于抗坏血酸棕榈酸酯使用规定的备注内容,此次修订将“以脂肪中抗坏血酸计”修改为“以油脂中抗坏血酸计”,在部分使用范围的备注中增加“以油脂中的含量计”。考虑到果冻粉属于果冻的半成品,此次修订将用于果冻的食品添加剂中最大使用量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涉及果冻粉的备注内容“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修改为“也可用于果冻粉”,涉及食品添加剂红曲黄色素等。
(四) 关于附录B 的修订情况
1、关于 B.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的修订
为了避免食品用香料滥用,经行业调研,一致认为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不得直接用于食品加香,即不能以食品用香料的名义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起草组列出了“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名单”,将 B.1.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例如: 苯甲酸、肉桂醛、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修改为“表 B.2 中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若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表 B.2 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的食品用香料名单。由于 GB 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中规定了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起草组将附录 B 中 B.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B.1.5a)中“相关标准”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由于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中规定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示要求, 起草组将 B.1.6 修改为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的规定”。由于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食品中香料、香精的标示,起草组将 B.1.7 修改为“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进行标示”。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5。
2、关于表B.1 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的修订
为了使标准更加明确,便于标准理解执行,此次修订将婴幼儿辅助食品(食品分类号13.02)列入表B.1,并在该类别中增加备注内容。
3、关于食品用香料名单的修订
起草组对表 B.2 和表 B.3 的食品用香料名单进行了梳理,删除了 6 个香料,2 个香料由天然香料编号修改为合成香料编号,修改 25 个香料的中英文名称、FEMA 编号,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6。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的 26 个食品用香料新品种进行了编号, 具体内容见附件 7。
(五) 关于附录C 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1、完善离子交换树脂的使用范围
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行业协会反映表C.2 中离子交换树脂使用范围中制糖工艺是否包括饮料生产单位对于原料糖的处理工艺,起草组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离子交换树脂在糖处理工艺中也普遍使用,结合秘书处关于该问题的相关回复函,起草组将离子交换树脂使用范围中“制糖工艺”修改为“制糖工艺及糖处理工艺”。
2、明确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
GB2760-2014 发布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多次反映列入表 C.1 的加工助剂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不明确,部分生产企业用该物质漂白鸡爪、猪蹄、开心果等,不属于加工助剂范畴。为了满足监管需要,避免过氧化氢的滥用,结合行业反馈情况,起草组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将其从表 C.1 中删除,列入表 C.2,并规定其功能为“脱硫剂、脱色剂、去碘剂”,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加工工艺、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
3、 统一规范消泡剂的使用规定
目前 GB2760 表 A.1 中有些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中仍列出消泡剂的功能,附录 C 中也有消泡剂功能的加工助剂,例如丙二醇、吐温类等。为了统一管理这类物质,起草组对 GB2760 中所有消泡剂的使用规定进行了梳理。通过梳理研究,起草组删除了表 A.1 中丙二醇和吐温类中的消泡剂功能,在表 C.2 丙二醇的功能中增加消泡剂,删除了表 A.1 中吐温类用于豆类制品的使用规定,在表 C.2 中吐温类的使用范围中增加“豆类制品(最大使用量为 0.05g/kg, 最大使用量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量计)”。
4、 完善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的使用规定
GB2760 中包括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在食品添加剂固化单宁的质量规格标准制定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固化单宁是以植物纤维素或其它物质为载体,与单宁物质结合制备而成, 由于固定化用的载体不同,产品各异,只是食用单宁的应用方式,且目前国内企业大多直接生产高纯度的单宁,固化单宁几乎没有生产应用,两者的功能及使用范围也类似。根据上述情况,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名称,起草组将表 C.2 中的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的名称进行了修改,修改为单宁(包括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并将固化单宁和食用单宁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合并。
5、 删除食品工业加工助剂矿物油品种,将其使用规定与白油的进行整合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矿物油》标准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白油(又名液体石蜡)》(GB1886.215-2016)已经能够完全涵盖食品添加剂矿物油的安全要求,无需继续研制矿物油标准,而且目前市场无矿物油的生产和使用单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具有工艺必要性的原则,删除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矿物油品种,将其使用规定与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
6、 完善部分加工助剂的功能和使用范围
根据行业调查结果,便于标准的理解,删除了白油(液体石蜡)功能中的“被膜剂”功能; 将表 C.2 中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的使用范围中“油脂加工工艺”修改为“油脂加工及煎炸工艺”,并在其所有最大使用量中增加备注“以聚二甲基硅氧烷计”;表 C.2 中白油的使用范围中“薯片的加工工艺”修改为“薯类加工工艺”;为了避免误解,起草组将表C.2 中部分加工助剂的使用范围“饮料(水处理)的加工工艺”修改为“饮料加工工艺的水处理工艺”,涉及食品添加剂聚丙烯酰胺、磷酸氢二钠、磷酸三钠、硫酸亚铁;考虑防褐变应属于抗氧化剂范畴, 起草组删除了表 C.2 中抗坏血酸和抗坏血酸钠的使用规定,将其纳入附录A 进行规定。
7、 修改了氮气和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的名称
考虑到氮气和液氮属于同一种物质,仅形态不同,且执行的质量规格标准均为GB292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氮气》,起草组将表 C.1 中氮气修改为氮气(液氮)。
考虑到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与植物活性炭不是同一物质,且两个物质的质量规格不一致,因此将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修改为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
8、 删除磷酸铵,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二氢铵和磷酸氢二铵的使用规定合并
磷酸铵是我国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从相关行业了解到磷酸铵不能单独以化合物存在, 一般以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两种形式存在。JECFA、FCC 和日本公定书中均未包括磷酸铵,而是分别对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的质量规格标准进行了规定。因此,起草组将GB2760 中加工助剂磷酸铵品种进行了删除,将其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的进行合并。
9、 关于 6 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根据GB1886.5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食品添加剂_植物油抽提溶剂(又名己烷类溶剂)》的规定,结合目前该提取溶剂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起草组将“6 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修改为“植物油抽提溶剂”,使用范围“提取工艺”修改为“油脂加工提取工艺”。
10、删除了 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经JECFA 评估,1,2-二氯乙烷不能用于食品加工过程,美国、欧盟均不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结合行业内征求意见情况,起草组删除了表C.2 中 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
11、修改了表C.3 中部分酶名称、菌种名称等
参 考 菌 种 保 藏 中 心 的 规 定 , 起 草 组 明 确 了 β- 葡聚糖酶中 “Disporotrichum dimorphosporum”的中文名称为两型孢双侧孢霉。
根据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联合会,酶命名法(IUBMB Enzyme Nomenclature)的最新分类,起草组将纤维二糖酶 Cellobiase 修改为“β-葡萄糖苷酶 beta- glucosidase(又名纤维二糖酶 Cellobiase)”。
参考相关国际标准,起草组将部分酶来源中小羊的英文名称修改为 lamb (kid)。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8 年第 2 号公告中果糖基转移酶(又名 β-果糖基转移酶)Fructosyl transferase,根据当时的申报材料该酶的 EC 号是 2.4.1.9,CAS 号是 9030-16-4,经查 IUBMB Enzyme Nomenclature,该酶对应的英文名称应为 inulosucrase。经与行业专家讨论,考虑到低聚果糖的产品标准和行业情况,为了保持行业延续性和科学性,此次修订将该酶的名称修改为“蔗糖 1-果糖转移酶(又名果糖基转移酶)(sucrose 1-fructosyltransferase)”。
(六) 附录D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根据修改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在附录 D 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编号 D16,并根据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修订稿)的规定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定义。
根据GB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中关于食品用香料的定义,起草组将附录 D 中 D.21 食品用香料定义修改为“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七) 附录E 食品分类系统的修订情况
1、 关于浓缩汤(灌装、瓶装)(食品分类号 12.10.03.01)的修订
随着食品工业的不断发展,有关单位反映 GB2760 标准中部分食品类别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食品工业定位、与现行相关食品行业分类不一致等问题,为了使食品分类定位更加科学、合理,起草组对食品分类进行了梳理。根据梳理结果,浓缩汤的包装形式已经多样化,不仅限灌装、瓶装,将“浓缩汤(灌装、瓶装)(食品分类号 12.10.03.01)”修改为“浓缩汤(食品分类号 12.10.03.01)”,该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变。
2、关于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使用可可脂代用品的巧克力类似产品(食品分类号 05.01.03) 的修订
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GB9678.2-2014)的产品描述,起草组将“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使用可可脂代用品的巧克力类似产品(食品分类号 05.01.03)”修改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食品分类号 05.01.03)”,涉及食品添加剂胭脂虫红、胭脂树橙(又名红木素,降红木素)和异麦芽酮糖。该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变。
3、关于醋(食品分类号 12.03)、配制酱油(食品分类号 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类号 12.03.02)的修订
关于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标准的适用范围,配制工艺生产的酱油、食醋产品已不再纳入上述标准,而且在名称上不能体现“酱油”、“食醋”的字样,同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定义中增加“如配制工艺生产的酸性调味液产品等”的表述。为了与产品标准协调一致,起草组将配制酱油(食品分类号 12.04.02)和配制食醋(食品分类号 12.03.02)这两类产品归入液体复合调味料(不包括 12.03,12.04)(食品分类号 12.10.03)管理,将“醋(食品分类号 12.03)”修改为“食醋(食品分类号 12.03)”,并对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了修改,涉及苯甲酸及其钠盐等 13 种食品添加剂,具体修改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8。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2018)的要求,在今后标准实施指南修订过程中对 12.03 食醋、12.04 酱油及 12.10.03 液体复合调味料(不包括 12.03,12.04) 的定义进行修改。
4、关于蜜饯凉果食品分类的修订
GB2760-2014 将蜜饯凉果( 食品分类号 04.01.02.08 ) 分为蜜饯类( 食品分类号04.01.02.08.01)、凉果类(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2)、果脯类(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3)、话化类(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4)、果糕类(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5)。相关行业反映目前蜜饯类和凉果类产品主要的加工工艺没有显着区别,只是在干燥时间、糖渍和盐渍环境条件、以及最终产品形态有一些区别,因此建议统一这两类食品的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同时删除目前已经基本不在该类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起草组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研究,将“蜜饯凉果(食品分类号 04.01.02.08)”修改为“蜜饯(食品分类号 04.01.02.08)”,蜜饯类(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1)和凉果类(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2)进行合并修改为蜜饯类、凉果类(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1),食品分类号 04.01.02.08.02 修改为“—”。
5、关于食品分类中其他类别的修订
部分食品分类中缺乏兜底的其他类别,一些食品确实无法归入现有类别。此次修订全面梳理食品分类中缺乏其他类别的分类,在相关食品类别中增加其他,如 06.03.02.06 其他小麦粉制品(如面筋等)、06.05.02.05 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06.11 其他粮食制品、08.02.03 其他预制肉制品。关于其他食品类的修改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9。
(八) 关于附录 F 的修订
为了便于检索、查询和使用标准,在附录 F 中增加了食品添加剂INS 号。
(九) 编辑性内容修订
具体修改的编辑性内容及理由见附件 10。
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与本标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等,标准修订过程是严格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修订后的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涉及部分食品添加剂规定、食品类别等需要考虑新制定的酱油、食醋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研究了上述标准的规定,与其保持协调、一致。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制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General Standard on Food Additives ,以下简称GSFA)、美国 21CFR、欧盟 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添加剂法规 Standard 1.3.1、日本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均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规定。GB2760 修订过程中充分分析了上述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并参考了上述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