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 号),为做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现就征集2021 年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为满足我省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
(二)复审需修订或标准内容已不适用实际需求需修订的地方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
二、立项重点
(一)农业农村领域。包括农业全产业链和绿色发展、生态农业、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标准。
(二)服务业领域。包括商贸旅游、家政服务、城乡社区服务、托育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全民健身、教育培训、公共文化、电子商务、检测认证服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绿色金融、知识产权服务、现代物流、体育旅游等领域标准。
服务型制造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人工智能、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节能环保服务、其他创新模式等领域标准。
(三)生态文明领域。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标准。
(四)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包括“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国内国际双循环等领域标准。
(五)社会治理领域。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层政务、营商环境、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疫情防控、应急管理等领域标准。
(六)下列情况不预立项
1.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
2.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等;
3.利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立项申请;
4.关键技术要求未得到充分验证和广泛推广的;
5.仅限于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有特殊需要的;
6.国家、行业或地方已有类似标准,且申报材料中未阐明异同点,必要性不充分,或刻意回避问题的;
7.申报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的;
8.未获得原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或未获得原工商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
9.其他不符合立项要求的。
三、申报方式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立项申请。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公民也可以直接向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市市场监管局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公民也可以直接向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市市场监管局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申报时间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公民报市场监管局的立项建议截止时间为12 月20 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的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1 年1 月31 日。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函;
(二)《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1);
(三)《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建议汇总表》(附件2,如需要时);
(四)标准草案(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标准的,需说明拟修订的内容);
(五)《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申请汇总表》(附件3);
(六)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公告复印件(加盖主导单位公章)。
六、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至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市市场监管局不再直接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公民提出的立项申请。
七、要求
(一)请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申报材料和时间要求,负责本省本行业的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汇总工作;
(二)省、市市场监管局应做好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建议的通报工作;
(三)立项建议不要求必须要有标准草案,立项申请必须报送标准草案。
报送材料请寄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 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管理处, 同时申请材料电子版请发至邮箱:sxdbsq@126.com
联系人:张曼莉,张欣宝
电话:86138610,86138615
附件:1.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2.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建议汇总表
3.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立项申请汇总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1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