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6号令)的规定,现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7部分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等13项黑龙江省地方标准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30日内,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联系方式详见文本)
附件(点击下载):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7部分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9部分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12部分-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15部分 药品生产人员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16部分-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17部分:制浆、造纸及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7.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18部分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19部分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21部分:工程施工人员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22部分 种植业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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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