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要求,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条例共8章6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乳品违法生产经营者将上“黑名单”
国务院9日公布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
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进一步严格了领导责任,规定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生鲜乳收购市场将实行准入制度
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符合建设规划布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为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的经营行为,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不得收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鲜乳,并建立、保存收购、销售及检测记录,保证生鲜乳质量;贮存、运输生鲜乳应当符合冷藏、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实行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为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