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随着欧盟即将对欧盟的化学物质及制剂贸易商实施《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法规》(简称REACH法规),有关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方法的法规将会出台。新法规将与联合国的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一致。欧委会已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并已纳入了联合国认可的分类准则及标签规则。
目前,所有化学物质供应商必须按照《危险物质指引》(67/548/EEC)将物质分类并加贴标签,方可于市场销售,而原来的“新物质”通报系统已被REACH法规取代。REACH法规以现行法规为基础制订,但并无对分类和标签的准则或责任作出规定,只引用《危险物质指引》及《危险制剂指引》(1999/45/EC)的相关规定。
为与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一致,欧盟有关法规中所用“制剂”(preparation)一词,将改为“混合剂”(mixture)。上述法规议案内容包括协调制度的化学品危害级别,以及相关危害类别和对身体、健康、环境构成危害的准则。根据议案规定,如果某物质或混合剂符合任何危害级别的准则,即被视为危害物。
法规议案旨在为企业设立一个自行分类制度,对于销往欧盟市场的物质或混合剂在进入欧盟市场前,贸易商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类:1.识别及阐述其危害;2.评估有关危害的资料;3.将有关资料与法规议案所载的危害准则进行比较。
标签方面,贸易商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
议案的适用范围尽量贴近现行欧盟制度,并与新REACH法规相辅相成,将取代该法规的“分类及标签目录”,但会作出若干技术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新制度下的分类物质数目将与目前相似。至于制剂(法规议案中的“混合剂”),由于一般浓度限制及计算方法有所更改,需要分类的混合剂数目可能增加。据欧委会进行的分析,法规议案的实施对现行欧盟法规影响轻微。
法规议案设有过渡期,期间议案及现行法规均适用。根据规定,议案生效后,物质重新分类的限期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剂为2015年5月31日。现时有关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撤销。过渡期间,企业可采用现行法规或法规议案载述的分类及标签制度。
欧委会希望法规议案可于今年底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最后通过,并会就议案的应用拟定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