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24日,记者从我市质监部门获悉,新出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和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要求。此外,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注。若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注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达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免标注保质期。日期标注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采取年、月、日的标注方法。
新《规定》对中文说明做出了要求。若食品经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等,都应依法标注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这意味着,9月1日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新《规定》还明确要求,食品或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