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在农产品进口过程中,外来有害生物也有可能随着农产品的进口而来到我国,因此,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外来有害生物冲击。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各缔约方应制定并更新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信息包括有害生物学名、有害生物类别以及因该有害生物而需要限定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必要时可提供补充信息,如同物异名、参考资料数据表和有关的立法。若增添有害生物、所需信息或补充信息有变化时,名录需要及时更新,制定、更新后依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有关程序予以发布。
限定性有害生物包括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着疫情变化或者有害生物分类学地位变化,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相应的修订。以现有进境名录中检疫性真菌为例,根据专家评估已有30%学名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的指导我国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修订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指南》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组织开展了标准的制定。
二、标准制定的意义
《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指南》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提供了制定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程序并确定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信息,可以增加贸易的透明度、防止有害生物的传入或者扩散,明确了需要采取的临时检疫措施或者紧急检疫措施,对保障我国农产品进出境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指南》国家标准明确了制定、保持及提供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程序,适用于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定和应用。
(一)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总体要求
标准规定了依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9号标准,制定、维护以及公布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明确需要采取的临时检疫措施或者紧急检疫措施,以便有助于防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通过增加透明度有利于安全贸易。
(二)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定
1.限定性有害生物制定基础。标准规定了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制定应在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2号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并对拟定的限定性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包括采取临时检疫措施和紧急检疫措施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限定性有害生物必需信息。标准规定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有害生物信息应包括有害生物的中文名、学名和相关分类群的通用术语(如昆虫、软体动物、病毒、真菌、线虫等)。
3.补充信息。标准规定名录中提供信息可包括同物异名、相关立法、条例或要求的参考资料、有害生物数据表或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参考资料、临时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参考资料。
(三)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的维护
标准规定当口岸截获有害生物出现重大变化、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发生增加、删减、名录所列有害生物信息发生变更,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录应更新。一旦确认需要修改时,应尽快更新有害生物名录,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正式修改,适当记录有害生物名录的变动(如变动理由和日期),作为可能产生相关争议调查的参考和答复。